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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要还债吗,破产重组和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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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 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 破产了还要还债吗
  • 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处理
  •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 重整和重组的区别
  • Q1: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北京市内有五个火车站(按终点站计算,像丰台站、清华园站之类的中途站不在范围之内):
    1、北京站:即老北京站,1959年的国庆十周年十大建筑之一,在建国门附近,主要是开往京沪、京山(东北方向)的列车
    2、北京西站,1995年建成使用,在莲花池附近,世纪坛南面。主要是开往京广、西南、西北方向的列车
    3、北京南站,即原来的永定门车站,过去是进京慢车的终点站(快车大多始发北京站)。现在是高速铁路的起点站,京沪、京津等高速城际列车都从这里出发
    4、北京北站,即西直门火车站,开往京北延庆、密云、以及内蒙赤峰、通辽等地的列车大多从这里始发
    5、北京东站,在东四环四惠桥西南角,是客货运混合站,以货运为主。目前只有两趟客运列车:开往承德的6417/18和开往怀柔的6465

    Q2: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上涨.
    主要产油国发生战事.这个国家的石油产量比将减少.
    各个国家或联盟担心在这段时间内自己国家的石油不足,都会储藏大量的石油,已防万一.
    所以石油上涨

    Q3:破产了还要还债吗

    2000KW的发电机组应该都会配制了各种保护不用额外增加。
    如果是2000W那更不用去弄什么保护。

    Q4: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破产重组债务需要用破产清算出来的破产财产进行偿还。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补偿金、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人的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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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

    (一)二者申请条件不同,具体包括:

    (1)申请原因有别。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虚或族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既差弊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二)二者过程不同,具体包括以下: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而破产重整中管理人是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所以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团州同。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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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重整和重组的区别

    1.不同的定义。重组主要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有保值、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从而摆脱债务危机,恢复业务。重组是指通过买卖主营业务以外的固定资产来改变主营业务。
    2.不同的影响。重组可以拓展公司的运营模式,提高公司效率,这一般是好消息,但股价是否上涨取决于重组项目的规模;重组一般指破产重组,所以有很多空头消息,股价可能会下跌。
    3.不同的时间限制。重整期限由企业各方自行决定,没有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决定。但重整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重整程序将停止。
    4.不同的成本。(1)公司重整,因为不是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成本。(2)破产重整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也有好处。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在重组后将停止计算利息。对于负债巨大的企业,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例如,管理者可以通过取消不利的、无利可图的(或低利润的)和昂贵的合同来大大改善企业的商业环境。
    5.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影响。(1)公司重整完全是自愿的,即使没有达成共识,也不会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2)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的权利。管理人行使此类解除权并不构成违约,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根据公平原则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属于普通债权。因此,这种权利使管理者在谈判中拥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者取消一切不利的、无利可图的(或低利润的)和代价高昂的合同,从而大大改善企业的营商环境。
    6.计划通过的不同条件。(1)公司重整计划完全是自愿的,必须取得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整计划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2)破产重整计划不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重组计划未能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的同意,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批准重组计划。
    7.不同的时间效率。(1)资产重组期限由各方自由意志决定,无实质限制。(2)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否则,重整程序终止,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由于未能达成一致的重组计划,它将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因此,有关各方都会认真对待,增加谈判诚意,减少不必要的扯皮,提高效率。